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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开户银行卡扣钱吗(湘财证券如何更换开户银行卡)

和讯网消息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因湘财证券与客户常树德的关于融资融券账户交易佣金纠纷的案件,经再审后改判。根据再审判决显示,湘财证券该返还常树德交易佣金52.3万元及相关的资金占用利息,湘财证券还需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9万元。


佣金费用惹争议 湘财证券被告上法庭


常树德曾于2008年3月21日与湘财证券天津果园东路证券经营部签订《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约定由常树德在该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15年1月20日,常树德与湘财证券签订《湘财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由常树德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湘财证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或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湘财证券在办理常树德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常树德垫付资金或证券,完成证券交易。


2016年1月22日,常树德在其开立的信用账户进行一笔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时,发现该账户的佣金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常树德当即通过电话方式向孟凡智询问该情况,并以信息方式发送了其信用账号给孟凡智。


2016年1月25日,常树德遂当面向孟凡智提出异议,声称其曾于2015年2月26日要求孟凡智将其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标准为万分之三,但孟凡智并未为其予以调整,孟凡智答复称常树德申请调整佣金标准的时候,其只知道常树德有个普通账户。


2016年1月25日,大沽北路营业部将常树德的信用账户的佣金标准调整为万分之三。后常树德以大沽北路营业部未及时调整佣金标准,导致其遭受损失,其要求大沽北路营业部退还多收取的佣金并予以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经一审法院审查,确认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1月22日,大沽北路营业部收取常树德佣金数额共计582744.69元,如果按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6年1月22日,大沽北路营业部应收佣金59484.94元。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常树德诉讼请求。


常树德不满一审判决继续申诉。由于二审双方均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为此,常树德申请再审,再审时,常树德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崔某的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一审提交的崔某的签字是伪造的。


常树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重要内容包括: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佣金收取标准,湘财证券也承认没有约定,但一审却认定收取标准为千分之三。二审虽然更改了认定,但又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自相矛盾。


一、二审均认定常树德是在2015年2月26日向客户经理孟凡智提出调整佣金申请错误,目的是为了认定湘财证券提交的“佣金标准设置申请单”这一证据的复印件。


一、二审均认定湘财证券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送达了证券交易对账单,该对账单明确记录了佣金数额,故意歪曲了对账单记录的真实内容。


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湘财证券返还52万佣金


最终,法院撤销本院(2017)湘01民终4953号民事判决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


湘财证券、湘财证券天津大沽北路证券营业部向常树德返还523259.75元交易佣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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