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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开户规定(银行同业开户注意事项)

原创: 齐秀洁 法金融


“金融市场由于参与主体的特定性,往往呈现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特征。从案件发生的角度看,往往是大案要案,同时银行作为参与主体容易陷入长年累月的民事诉讼中。在强监管、严问责的当下,银行管理者如何更好防控金融市场的案件或纠纷?本文从银行账户管理的视角揭开案防的牛鼻子和切入点。”



一、大案导入





A银行西安分行持有65张银行承兑汇票约10亿元,2016年1月13日与B银行福州分行签订转贴现协议,B银行支付款项给A银行,A银行获得了近10亿元现金。同日B银行与C银行签订转贴现协议,之后也是在同日C银行与D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票据回购协议,约定2016年4月6日C银行应当将票据回购。但到期后,D银行上海分行无法提供票据,C银行不予支付回购款。之后D银行于2016年5月起诉C银行,要求C银行履行回购义务。请问法院应当如何断案?


当然如果仅凭上述文字描述就得出判决结果有点勉为其难。为了更清晰的掌握风险点,有必要还原案件背后的故事真相。本案实际上是票据中介吕某与D银行上海分行张某利用同业票据业务项下基于同业的信任,凭清单交易,“不见真票”的交易惯例,两者联手通过转贴现、买入返售业务、违规开立同业账户等方式套取银行巨额资金,其中巨额资金主要是从虚假开立的同业账户中挪取出去的。







二、金融市场的影子性需要账户的规范管理





当前银行同业创新业务层出不穷,规避监管指标,影子银行效应叠加,已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如银行若要给一家地矿集团公司放贷28个亿,若直接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当前监管背景下,会直接受到贷款集中度、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三项指标的硬性约束,但若银行通过同业业务,如银行A首先找到一家银行同业B作为合作伙伴,签订一份理财协议,B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向A募集资金,B再找一家证券公司C,由C发行一个定向资管计划并与B签订一个定向资管合同,B通过投资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将资金给付C,C再寻找一家信托公司D,由D发行一个信托计划,C通过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以购买信托产品的名义将资金给付D,最后D信托公司再将此信托资金通过与地矿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方式给付地矿公司。


如此通过周转的方式,A银行仍然达到了给地矿公司融资的目的,但却有效地规避了监管指标:一是由于系与银行同业合作,所以加权风险资产计提的系数由100%变为20%,规避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二是属于投资科目,不属于信贷科目,规避了信贷规模的监管,同时也规避了贷款集中度的指标。影子银行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监管指标失灵,甚至可能诱发金融危机,为遏制此类现象的不良后果,2014年以来央行加大了对银行同业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同时提高了对银行同业账户开立的规范性要求,配套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






三、案件防控的要点





针对上述案件,银行临柜人员对于银行同业账户的开立应掌握如下合规要点:


一是要明确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


二是应明确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在开户银行(其他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逐户获得本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在实务中,银行临柜人员可以审查总行对该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的批文,批文中应注明账户性质用途和经办人。且应注意,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中未注明银行是否可以多次转授权,但从文件的精神及审慎监管的原则看,商业银行在受理同业账户开立时,应采取禁止转授权的方式。


三是应审查申请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开业批复);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开户银行应当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是临柜人员应根据上述央行通知的要求,提高对同业开户的审核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核,具体可通过如下途径审查:1)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2)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3)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4)至少采取下列2种方式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或者通过本银行在异地的分支机构上门核实。


若金融同业不是以开展同业业务的名义在其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而是开立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与临时账户的,应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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