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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个人纯网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时代的高速发展,为各个行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一些传统行业带来了冲击,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出版行业。电子产品的普及,将获取知识的成本大大降低,人们更倾向于电子书的阅读,方便、碎片化。


  但在爆发式的发展中,一些不合规的文字、图片等不良信息潜移默化地来到了网络市场。为了让网络出版服务规范化、健康化,所有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业务,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1. 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 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5.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7.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适用企业

  网络出版许可证主要是针对公司而言,这里的公司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企业,具体的业务分为四大方面:


  1. 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 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 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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