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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疫情期间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前言:

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如何协调的问题,本文分析如下:




一、同时适用加计抵减和免增值税政策,顺序应该是先免税再加计抵减

案例一:


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1月实现销售额150万元,其中生活服务业100万元,符合《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代服务业销售额50万元。


当月共实现销项税额9万元,进项税共发生6万元,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


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等 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156(包括生活服务业的销项税额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现代服务业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 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


计算过程如下: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100/(100 50)=4万元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3-(6-4)=1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6-4=2万元,可加计抵减额为2*15%=0.3万元


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1-0.3=0.7万元


说明:


加计抵减政策中的可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的部分不能计算加计抵减额,因此,应先计算当期免税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金额后,后续才能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注:


加计抵减政策,符合条件后,所有的销项与进项均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疫情免税政策,只有生活服务业的才可以免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可能效果更好

案例二:


甲企业2020年适用于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捐赠用于防治疫情符合免税条件的口罩等物资,价值100万元,视同销售销项税额13万元,取得进项税为13万元,其他业务销项税20万元,其他业务进项税15万元。


方案1:选择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0 20-15*1.1=3.5万元


方案2:放弃免税政策


增值税应纳税额=13-13 20-15*1.1-13*10%=2.2万元


分析:


两个方案差额=3.5-2.2=1.3万元,既是因免税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少加计抵减的额度:13*10%=1.3万元


注: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总结:


1、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首先计算免税,再计算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防疫情免增值税政策,选择不免税政策或者免税政策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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