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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 草案(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作为一个专门从事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的机构,经常有人问我们,到底哪些类型的NGO或者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


这里先做一个知识点的小普及,社会组织是指什么?一般而言,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非营利组织的统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慈善法,即将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在国外,这样的社会组织所对应的组织就是,为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


两个一体化


这里,我们有必要简单地回顾一下直接登记改革政策的来龙去脉。依照相关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双重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的成立登记,不仅需要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来进行登记管理,还需要在去民政部门登记前,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发展到后来已严重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且产生了一个副作用,就是已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化色彩明显。


民政部的直接登记政策,已经有五年多的历史了。2011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暨民政论坛上,李立国部长在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拓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类社会组织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组织,与有关部门协商认可后,可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后来这个政策被称为“两个一体化”。然而,与之相关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并未随之修改,反映这一政策变化。


自2011年直接登记政策的提出后,各地对此政策实施力度、实施时间也各有不同。


例如在广东省,对这一政策贯彻的力度就比较大。在深圳,可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种类被扩大为八类,包括: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文娱、科技、体育和生态环境。而在广州市,更是除了“涉及教育、培训、卫生、博物馆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明确须前置行政审批的情况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这符合了公益界对于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去垄断化”的呼声。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马凯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报告中正式确认了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政策:“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考虑到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综上所述,2013年之后,提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一般就是这四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2014年4月1日,上海正式开始执行直接登记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于该日施行。从此以后,上海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出现了新的面貌,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很快。


按照上海的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由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自然科学、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性、科普性、综合性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社会福利、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及社会事务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生态环境等社会事业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围绕城乡社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


但是实践中,可以登记社会组织的类别的解释并不如上述规定之宽泛,还是受制于各种既有的政策法规,甚至某些内部掌握的不成文政策。


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定,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的实施缺乏统一口径,因不同地方以及不同窗口的办理人员的理解而定,不利于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现在,这个问题将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因为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都增加了直接登记方面的规定。并且,民政部将会按照中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社会团体直接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对于成立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未来可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直接登记


哪些社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登记呢?按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设立以下社会服务机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


(二)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


(三)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开展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基金会的直接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但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哪些业务范围属于需要双重管理的业务范围。


直接登记政策日趋明朗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说得最为清楚的文件,就是新华社在2016年8月2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


两办意见中“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这一节的规定,是未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两办意见有如下规定:


“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办法。”


可见,中国社会组织未来的登记管理体制,既不是原先的双重管理体制,也不是直接登记体制,而是双重管理与直接登记并存的混合登记体制。两办意见对于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的描述与行文,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简单点说,千万不要搞错了,未来可以直接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并不是国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组织。


不过,大家可以注意这一句话:“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以,未来“听取意见”以及“专家评估”,都应该有进一步的立法,防止这些登记措施演变成变相的双重管理,确保法治精神的落实。


对慈善组织并非一概实行直接登记


最后谈一下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问题。


慈善法下的慈善是“大慈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依照慈善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慈善组织现在的组织形式只有这三类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不是新类型的社会组织,只是一个身份或者属性。所以,慈善组织是否可以直接登记就取决于国务院制订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而依照目前看到的社会组织三大条例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两办意见,可以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是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与慈善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相对照,少了优抚以及救助公共卫生事件,多了助医、助学。


慈善组织能不能直接登记,要看业务范围。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都是直接登记的,换句话说,可以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是传统的慈善概念,不是慈善法里面的“大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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