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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未立项 可以加计扣除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需要备案吗?)


基本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直接投入费用


1、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案例分析


知识点:直接形成产品销售的材料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案例:2015年12月,A公司与客户B公司签订合同生产某设备。该设备中有项关键技术需要进行研发,A公司自主研发项目立项(C项目),生产周期为3年,A公司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问:2016-2018年实际加计扣除额分别为多少?


2016年:A公司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C项目领用材料30万元。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2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为100万元。


2017年:A公司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C项目领用材料20万元(研发成功并交付生产部门)。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当期实际加计扣除额为50万元。


2018年:10月份完工并按合同约定交付B公司,取得设备价款1000万元。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全部费用化,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为150万元(200-30-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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