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并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原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等,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保属于职工社保,只不过区别于企业缴纳的五险,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只有医疗和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为300%,可以自主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由本市根据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公布。另外,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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