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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行政诉讼法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六户当事人交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问题时,他们对行政诉讼程序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如果在审判阶段迟迟不能结案,案件被无限期拖延,怎么应对。


基于此问题,笔者觉得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单独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忧虑。



首先说明一点,在拆迁征收案件中,除信息公开类案件有可能采用简易程序,其余案件基本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文按普通程序整理各期限。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1条规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这六个月是从立案之日至一审裁判作出之日。


如果需要延长一审期限,需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院审理的案件,经最高院批准。


在此特别提醒:如果在六个月内无法审结,需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才能延期,即使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也是由高院批准。


所以,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限上的规定是严格的,实践中,行政诉讼一审审理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案件确实非常少见,有这个法律规定护航,当事人没必要在审理期限上过多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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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8条规定,行政诉讼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至终审裁判作出之日。


如果需要延长,需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院审理的案件,经最高院批准。


【行政诉讼再审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自再审立案之日起算,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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