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新企业所得税法挑战科技园区(企业所得税创新项目)


在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公司型创投企业试点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地。


优惠政策明确,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所得,超过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50%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前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可以说,近日发布的对于相关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是对此前《批复》的进一步明确。据北京市财政局消息,该政策首次设计了投资期限越长缴纳企业所得税越少的反向挂钩制度,有利于增强创投企业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耐心”,初步实现了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投资的效果,促进被投资的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此外,该政策首次在公司型基金中贯彻了“穿透原则”的征税理念,将公司型基金的所得区分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实现降低个人在基金中的综合税负。


通常来讲,在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式上,公司型创投基金意味着公司赚取所得需要在公司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还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存在同样一笔所得既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又在个人层面缴纳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


最新的政策回应了公司型创投企业的痛点诉求,创造性地缓解了公司型基金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在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方面,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在股息红利方面,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校对:栾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