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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筑税稽公告〔2021〕29号


贵州***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代码91520100MA******23,法定代表人卢某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税稽罚〔2021〕41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2020年10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5200194130,发票号码05341036至05341060、05359245至05359269,金额共计4994794.25元,税额共计64932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开具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申报表、税务登记信息表、发票领购记录、纳税人开具发票清单、非正常户认定表、银行账户查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乌当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决定书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请前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税务大厦1005室)领取。


蔡毅豪、执法证件号码:5201190035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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