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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副董事长(公司法中董事长职权)

挂牌上市均有对于相关主体经营稳定性的明文或潜在要求,而实际控制人的稳定往往是经营稳定性的保障。


主板、中小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36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创业板、科创板IPO与借壳上市明确要求24个月实际控制人稳定新三板挂牌仅要求持续经营能力,无明确实际控制人稳定性要求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明确,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定义最为合理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有三种:单一控制、共同控制与无实际控制人。



不管哪种形式,都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状态真实与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未来持续经营。


首先,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号》是实际控制人认定非常重要的文件。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②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③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其次,2019年上半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解决了实际控制人认定很多模糊的问题。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实际控制人认定中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IPO50条),对于实际控制人过去很多争议的事项予以了明确:


1、关于持股比例下限


之前,证监会把握的实际控制人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为40%以上,并有大量项目因此被否或二次上会,现已降至30%,甚至已经有更低的案例上市(科创板18%控制权)。


2、关于亲属共同控制


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现在明确直系亲属持股5%以上或担任重要岗位一般需要认定共同控制人。


3、亲属直接的股权调整


证券期货法律1号明确共同实际控制人必须都持股,但实践中确有未持股的亲属认定为共同控制而过会的案例,另有实际控制人(或之一)去世造成实际控制人变动,过会与否决均有,诸如此类。


现在更加明确的将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看成一个整体(家族),相关的变动一般可认定为未发生变动。


4、关于代持与实际控制人


由于协议可以倒签,实践中证监会一般不认可以“代持”作为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证据,此项予以了明确。


附10大典型案例:


1、金力泰(300225),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国政、骆丽娟夫妇。申报期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自2007年6月15日,邓秀萍将其名义持有的RGI公司股份按约定转让于骆丽娟后,骆丽娟即成为RGI公司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间接持有发行人60%的股份。骆丽娟通过RGI公司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能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任何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吴国政亦直接持有发行人26.04%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职务。


2009年7月7日,RGI公司将其持有的60%发行人股份转让于吴国政等12名自然人。骆丽娟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而由吴国政直接持有发行人49.04%股份,并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骆丽娟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于吴国政,其实质系在夫妻共同财产份内进行的财产转移,并未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再次分配,吴国政、骆丽娟夫妇通过吴国政代表其夫妻双方直接持有发行人49.04%的股份并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能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吴国政、骆丽娟夫妇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并没有因RGI公司的股权转让而发生实质性变化。


2、盛通股份(002599),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栗延秋女士。申报期之前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2007年10月19日之前,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贾冬临先生,其持有公司股份3,000万股,持股比例为45.45%。(期间,栗延秋担任财务总监,未持股)


2007年10月19日,贾冬临先生逝世。贾冬临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一半即1,500万股归栗延秋女士所有,另外一半即1,500万股作为贾冬临的遗产由其妻栗延秋、其女贾子裕、其子贾子成继承,其父亲贾则平、母亲王瑞金自愿放弃继承,即栗延秋女士继承750万股,贾子裕继承375万股,贾子成继承375万股。同时,由于当时贾子裕年仅12周岁,贾子成年仅3周岁,均为未成年人,栗延秋女士作为贾子裕、贾子成的母亲,担任贾子裕、贾子成的监护人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间贾子裕、贾子成的股东权利由栗延秋女士代为行使。综上所述,栗延秋女士通过遗产继承和行使子女法定监护权,能够控制公司合计50%的有表决权股份,因此,栗延秋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美亚柏科(300188),2011年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永芳、滕达和刘祥南,其中郭永芳和滕达为母子关系。申报期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下:


郭永芳自2002年以来,一直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持有公司39%的股份,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滕达为郭永芳之子,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现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刘祥南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是国内电子数据取证及信息安全行业的专家、学术带头人,也是滕达的大学老师,现持有公司16%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


4、双杰电气(300444),2015年上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志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3.70%的股份。


另外,赵志兴先生、赵志浩先生分别持有公司9.02%和9.02%的股份。为稳定公司的控制权结构,保证赵志宏对公司的影响力,赵志宏、赵志兴、赵志浩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果三人就提案或所需表决事项未达成合意,则以赵志宏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在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三人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东方红航,2009年否决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航天宇通科贸中心(持股比例32.71%),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公司的第二、三、四、十大股东分别为邱斌、李娥、牛晨、范学文,4人分别持有公司17.52%、13.69%、11.36%、2.11%的股份。


另外,公司第八大股东张莉为邱斌的配偶,持有3.51%的股份,上述5人累计48.19%的股权。


邱斌等4人都有在山东三株集团工作过的经历。


6、赛轮金宇(601058),2009年否决,2011年上市


2009年否决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杜玉岱持股11.72%,通过与其他21名股东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强化控制力,合计37.32%。


2011年上市时,杜玉岱持股比例为11.84%,通过与24名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合计能够行使表决权50.90%。


7、恒大高新(002591),2009年否决,2011年上市


2009年否决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朱星河,其余股东均是其近亲属,其家族控股100%。


2011年上市十引入了达晨创富、中科招商、中森投资、和泰创投等机构投资者,家族控股比例降低到91.33%。


8、海宁家纺城,2017年10月否决


宏达控股集团持有发行人4,200.00万股,占35.00%,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未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9、捷众科技,2017年11月否决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秋根、董珍珮夫妇。孙米娜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女,孙坤系孙秋根、董珍珮之子,分别持有发行人10.20%的股份,且均系在报告期内从孙秋根处无偿转让所得。公司未将孙米娜、孙坤一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0、睿创微纳(688002),2019年科创板上市


实际控制人马宏持股18%,第二大股东持股12.17%。


公司是一家以技术和高科技产品立足的企业,马宏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技术带头人,同时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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