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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

为了鼓励侨胞、侨眷将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早在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了优待华侨外币存款章程。


当时活期存款只吸收十七种挂牌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定期存款只有港币、英镑、美元这三种可办理,之后又增加了马克和日元。


取款时只能提取外币存款的同类外币,定期存款的存期有半年、一年和两年三个档次,后来又增了三个月的档次。不办理五年以上档次业务是因为外币汇价起伏不定。


凡是存款提前或逾期取款,参照国外银行的一贯作法,一律按活期存款的利率计付利息。


以后又颁布甲、乙、丙三种外币业务办理章程,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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