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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


本案的焦点是明确的,那就是:“的姐”年满50周岁就必须注销从业资格吗?要解决此问题,需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寻找依据。


出租车客运亦属于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该条例明确排除了对出租车客运的适用,出租车司机持证年龄问题亦无法从该条例中寻找依据。因此,有关出租车司机持证年龄问题也需要从其他法律规范中寻找依据。


当前,直接规范出租车从业资格证事宜的立法是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其第38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须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但该条只明确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条件,而未明确“法定退休年龄”到底是多少。


那么,出租车驾驶员的退休年龄到底应该是多少呢?报道中提及,相关部门找到的依据是国务院1978年相关文件,也即《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下称《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正是根据该办法,相关部门认定,女性出租车驾驶员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


但问题在于,《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也就是说,有关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在这些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中工作的工人,其退休年龄该办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而在本案中,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女司机,她们即算有所属单位,也并非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换言之,《暂行办法》并不规范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的姐”的退休年龄问题,因而,依据该《暂行办法》认定“的姐”满50周岁即达退休年龄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


可是,如果不能依据《暂行办法》来确定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第38条所规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呢?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适用于所有在职人员的有关退休年龄的统一规定。即便是针对工人的退休年龄,无论是《劳动法》还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也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仅仅提到“退休年龄”或“法定退休年龄”。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明确提到“法定退休年龄”具体数字的文件来自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该复函称,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按照这一复函内容,企业职工包括工人的退休年龄是明确的。


然而,该复函的内容尽管明确,但仍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的姐”退休年龄的依据。根据《立法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若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其也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因此,本人认为,各地可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主动进行规定。而在地方立法也不存在的情形下,则可考虑参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有关客运驾驶人员的年龄限制规定,确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年龄限制。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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