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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历史(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什么)


一、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有效的税务检查可以抑制不法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减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与合法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1.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


2.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行政性调查属于税务检查权范围之内,从原则上讲,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刑事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即调查的刑事性质确定后,案件成开始适用刑事调查程序。



二、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权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税务稽查机构应按照各自的税收管辖范围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三、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行使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实现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机《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行使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8.电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使民的原则。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税收执法权


在除上述税收执法权的几个方面之外,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还享有其他相关税收执法权。其中主要的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实施制裁措施的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有重要作用。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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