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旧换新
货物以旧换新,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其销售额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
会计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
一、以物易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税法: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会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一)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1、满足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未同时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两个必备条件时,应当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判定
在涉及少量补价的情况下,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注意不含25%)作为参考。
如果高于25%(含25%),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等其他一些准则
1.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2.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支付的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借:原材料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余额)
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处理原则:
(1)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的价内税+换出资产匹配的销项税额+支付的补价(或-收到的补价)-换入存货或特定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
(2)不确认换出资产损益
三、售后回购
会计:不确认收入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法:《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税法上对于售后回购一般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1)回购价格确定。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2012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70万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03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①7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3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金额=3÷3=1(万元)。
借:财务费用 1
贷:其他应付款 1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3万元,增值税额为17.51万元。假定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1
贷:其他应付款 1
借:其他应付款 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51
贷:银行存款
(2)回购价格不确定。
如果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013年1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为100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增值税发票已经开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在未来一年内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自乙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钢材。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行使回购的权利。
甲公司在销售时点已转移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
借:银行存款 1 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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