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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结算支付暂行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确保工资总额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是公司工资总额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工资核算、发放和工资的使用监督。


第三条 工资管理


(一)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各项津贴和低收入补贴)、浮动部分(绩效工资)和奖励性工资。


(二)工资实行两级考核、二次分配的原则。


(三)工资结余。


(四)公司对员工实行以岗位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变动管理


(一)公司新招收及调入的员工以人力资源部门的调令为依据,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关系和工资额,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财务部门起薪。


(二)公司各类人员的工资调整依据工资调整单进行。


(三)员工转正按照考核合格,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工资调整情况,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


(四)员工内部调动必须经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由调入部门提出岗位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照员工现岗位核定工资发放标准。试用期间按照新岗位工作标准的80%发放,试岗合格后按照标准进行差额发放。





第五条 工资核算管理


(一)工资发放采取银行卡发放的方式,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门每月依据员工岗位变动通知单、扣补工时发生单、综合扣款通知单、上月考勤情况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各部门工资核发额,财务部门核对、核发工资。


(三)新入公司员工按当月实际到公司参加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四)缺勤、病事假等各种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员工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在职员工死亡,加发一个月工资。


第六条 社保基金管理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部门按当地有关规定,按时、准确申报,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按月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部分养老保险金发放由领取人持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到相应网点按月支取,统筹外企业承担项目的养老保险金由退(离)休人员管理部门按月支付。退(离)休人员领取资格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认证。


(三)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按照个人缴费综合系数、工作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等因素,由上级劳动部门计算,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待遇支付工作。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死亡止薪单,携带职工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丧葬费、抚恤金及个人账户剩余额等款项在办理减员手续次月进入个人社保存折。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的,个人返还多领取的社保费后方可按本款办理。


(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卡管理,公司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享受工伤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料,按照市有关规定上报,按规定领取相应待遇。


(六)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对建国前老工人、市以上劳动模范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进行审核、制表,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费用。


(七)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为申请参加年金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共同组成。员工参加与退出年金必须填写个人申请,按照个人收入及变动情况调整缴费信息,办理增减变动工作。职工退休或在职死亡才能办理企业年金退费工作。


第七条 外单位调入人员凭商调函及各项保险转移材料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保转入关系;公司新招收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相应保险关系。


第八条 按照《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关规定,职工加班费包含在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浮动部分中,依据公司现行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加班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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