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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距离明星张庭和林瑞阳的品牌“TST庭秘密”被曝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已过去四个月。


据媒体报道,“TST庭秘密”的运营主体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达尔威公司”),已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


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表示,案件还在调查中。达尔威方面也表明,还在配合调查中。


疑问一:“TST庭秘密”经营模式为传销?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传销”行为的定义,主要体现在刑法和行政法规两个层面。


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禁止传销条例》,明确了传销的概念,定义了传销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对“传销”进行了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了传销的概念:即“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则通过三款规定,进一步列举了传销的几种表现形式,包括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等。


行政法规层面对“传销”行为的界定主要包含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手段不正当,第二目的违法,第三社会影响恶劣。


实际上,市场上部分网络营销或微信宣传的销售模式,并未以发展下线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企业的主要盈利来自消费者认可并自愿购买公司自营产品的利润。


一家企业是否涉及传销,不能根据表层的模式简单判断。


以“TST庭秘密”为例,公开资料显示,其经营主体达尔威由明星张庭、林瑞阳夫妇于2013年创立,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的O2O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TST的创业优势为“低门槛”,“零成本、零囤货、零库存”,每完成一笔交易,都能获得相应的返点。而且,要成为一名TST的代理商并不难,无需缴费,只要在庭秘密App上注册个人信息,即可加入TST大家庭。


据了解,达尔威公司成立至今,公司与代理商之间、公司与消费者之间都是“零”诉讼,也未有明确证据表明,公司要销售人员预先出资囤货。其产品推广及结算模式不存在以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情形。达尔威经营模式是否为传销,还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疑问二:处罚行为是否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据媒体报道,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立案调查达尔威公司,半个月内,就又有另一省份的区县市监局对达尔威立案。此举恐不符合“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一事”在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如果符合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构成,则不属“一事”。


也就是说,不同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具体到有关“网络传销”的规定,2016年6月24日国家工商局公布《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 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比对后,发现其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同一涉案主体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案件查处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系统内外横向沟通,调度掌握全面情况,及时组织案件查处。


上述规定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一个案件一个管辖机关的基本原则,在于保证查处案件的同时,加强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各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活动,防止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立案,进而防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处罚,以落实和确保“一事不再罚”原则。


那么,在湖北省保康县已经做出了关于达尔威公司涉传事件的行政判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以涉传名义重复立案,是否符合法律,仍需观察。


疑问三:“‘TST庭秘密’涉嫌传销”信息披露是否透明合法?


“TST庭秘密”涉嫌传销的消息,最早源于2021年12月24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微信公众号所发的一篇文章。该文称,已接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证函的回复,内容是2021年6月5日,该局已对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并逐级向上级报备。


目前,保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中,均未查找到达尔威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官方平台发布消息前,团队通过自媒体,擅自披露案件信息,扰动市场舆论,是否合法合规,背后是否有隐情?而且,“TST庭秘密”注册地为上海,为何由石家庄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处罚?“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为何突然向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查证函?这些问题都需挖掘。


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市场监管总局等12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坚持包容审慎监管。要探索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鼓励创新,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构建各类主体参与的多方协同治理体系。要及时修订完善监管政策制度,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采用“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基本态度。


实际上,上海达尔威在产品开创、销售、社会公益方面都取得不错的成绩。据媒体报道,达尔威是2018年度青浦区的“纳税冠军”企业,纳税额为12.6亿元。曾荣获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荣誉。达尔威于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被评为上海市“上海市青浦区百强优秀企业”。截至2019年4月,达尔威已帮助全国13000多名聋哑“无声天使”。


作为一家不断探索“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路线、实践互联网经济之下的利他共赢发展的公司,是否涉及传销,更应该谨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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