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出台后,法拍房税费承担人会有什么变化?具体执行时将如何落实?
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须知中,仍有这样一句话:“拍卖人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那么,《公告》中明确的“拍卖人和买受人分别承担并申报缴纳自己应纳的税款”,具体该怎么实施?买受人的税费归属问题又该如何具体解决呢?
【建议:税费可从拍卖款中扣除】
对于公告中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拍卖人”承担税费的问题,李续杰律师表示,“拍卖人”是《拍卖法》中的概念,房地产司法拍卖中只有“人民法院”,没有“拍卖人,公告称由“拍卖人”承担,可能无法落实。
法拍房不同于普通二手房交易,交易过程中很可能无法联系到原房主,记者了解到,一般法拍房过户都是由买受人自行完成,原房主很少出面,如果让原房主缴纳个税也比较困难。
在过去的拍卖中,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做法也备受质疑。对此,李续杰律师建议,税费可以考虑从拍卖款中扣除。
那么,在《契税法》《公告》出台后,对于法拍房税费的归属问题如何执行,有哪些具体举措?记者联系到研究契税的资深业内人士了解情况。
“《公告》涉及的是契税问题。因为有的法拍房在参拍之前还有契税遗留问题,比如本应由原房主承担的契税,由于联系不到原房主等原因,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让买受人承担。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公告》对契税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
该业内人士称,“按照《公告》规定,买受人不愿承担不应该由自己缴纳的契税,可以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公告》的规定,申报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契税。”
但如果拍卖人拒绝缴纳该由自己承担的契税,或者拍卖人已经失联,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买受人会被迫承担这一部分吗?
“买受人自愿承担的,可以尊重个人意愿,但要按照有关流程处理。对于买受人不愿承担不应该由自己缴纳的契税,税务部门应当不会置之不顾,而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进行追缴。”该业内人士介绍,以法拍房为例,比如本应由拍卖人承担的契税,他不予缴纳的,税务部门会将其列入欠税黑名单中,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该业内人士也建议,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将拍卖款中的一部分提前扣除,作为拍卖人应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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