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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项目有哪些不合规票据(汇算清缴后纳税调整事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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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围绕财税知识,与您聊聊工作中的困扰与收获,与您共成长。


一品税悦的第117篇原创文章


一、票据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纳税调整?


解析:我们大家都知道,企业只要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就要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是双限额标准,按照孰低原则税前扣除,票据不合规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如何调整呢,我们看一个案例:A企业2020年会计核算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其中未取得合法凭证的1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200万元,那么2020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应如何填写及进行纳税调整?


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1万元,税法不允许扣除。剩余9万元,需要按税法规定扣除。9×60%=5.4万元,1200×5‰=6万元,取两者中小者5.4万元为税前扣除限额。


建议“账载金额”按照会计处理的取得合规发票的金额填写,即9万元;“税收金额”按照上述分析后的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填写,即5.4万元;调增金额为9-5.4=3.6万元。另外未取得合规发票的1万元,在30行“其他”中调整。如下图:



当然,有些地区的填法如下图,申报时,也是被认可的:





二、某建筑公司有大批的劳务派遣员工(该劳务派遣员工已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由建筑公司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代发,请问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标准时,建筑公司可否将这部分劳务费并入工资中一并作为计提基数?


解析:不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对于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由于该建筑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把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应开具劳务费发票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作为劳务费支出,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就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基数。


三、自产货物给职工发福利需要填视同销售的A105010表吗?外购货物呢?


解析:自产货物给职工发福利不需要填视同销售的A105010表,外购货物则需要填写。原因在于自产货物给职工发福利会计处理上就已经按销售列收入账了,会计上计入了收入,税法上也要求视同销售,税会一致,因此,不需要在A105010表进行调整,而外购货物发给员工,会计上不计入收入,而在企业所得税上要求视同销售,因此,产生税会差异,需要填写A105010表。


案例1:2020年12月,某商贸公司将外购的一批饮料,用做集体福利,该批饮料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 。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6.5万元


(2)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6.5万元


贷:库存商品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万元



有人可能会说,上例中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样,这么调整的结果是同样的数据一增一减,有什么意义呢?首先,税法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视同销售,A105010是必须要填的,不填写是不合规的。另外,这么调整其实是对企业有利的,加大了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广宣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2:2020年12月,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饮料,给员工发放福利,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50万元,实际成本4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1)发放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6.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万元


(2)结转成本时:


借 :主营业务成本 45万元


贷 :库存商品 45万元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上计入了收入与成本,与税法要求一致,没有税会差异,则不用填视同销售的A105010表。


四、汇算清缴时,发现设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税法是规定计提10年,但以前会计是按15年计提的,风险扫描出这个风险,这块有问题吗?


解析: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年限时,按会计折旧年限税前扣除,不用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29号文提到,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如下:



比如,某企业2020年10月购买一批家具,价值192000元,会计折旧年限是8年,而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5年,这时会计折旧年限就大于税法折旧年限


分析:当月购进当月不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2个月折旧。


2020年会计计提折旧金额=(192000/8*12)*2=4000元


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填汇算清缴表时,对应填写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金额也为4000元即可,无需纳税调整。


五、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需要。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执行小准则的企业,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或营业外收入)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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