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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不需要。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举个例子——


【案例】2020年3月,吉祥集团以其持有吉祥农业(实收资本2,000.00万元)100%的股权,以12,000.00万元的公允价投资到吉祥股份,占股60%。


2021年5月,吉祥集团等重组各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吉祥集团自行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2021年7月,吉祥集团发现该项重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为了规避被税务机关追征企业所得税税款2,500.00万元及滞纳金的风险,拟与重组各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重组事项进行补充备案,吉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呢?


案例解析: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主导方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本案重组主导方吉祥集团,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只在《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调整明细表》进行了填报。


吉祥集团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资料,不需担心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吉祥集团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补充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但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由,最高处1万元的罚款。


每日一税提醒: 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自2015年起不需事前备案,但进行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填报报告表和申报资料。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清单不包括企业重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思考: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需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要求重组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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