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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税收筹划综合案例与解析)

平安保险税案分析


【税收筹划案例】


2007年平安保险上市之前,由于个人不能成为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将员工受益计划设计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实业这两家员工投资集合相关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股权架构为:平安保险员工——(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平安保险上市公司。



2010年4月,首批平安保险服售股解禁,根据计算1.9万名平安保险员工平均每个人出售所持股票菝利为200万元,但是出售股票的主体是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公司,200万元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只剩下150万元,分给员工的时候尚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因此以出售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为例,员工需要负担80万的个人所得税,财富大幅缩水,受益打了六折。



此举引起而来平安保险员工的极大不满,他们高举着“我的股票我做主”的旗帜,在平安保险总部静坐,但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说法却是,如果不是目前的股权结构,由于个人不能做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员工连120万的利润都得不到,正是由于公司的架构设计,才使得员工享受到公司上市的红利。


那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合理方式解决该问题呢?


第一,根据财税〔2009〕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如果新豪时公司是合伙企业的话,只需要就200000元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约700000元即可,25%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


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权平安保险员工还可以采取从公司按月领取800元劳务报酬的方式每年领取9600元劳务报酬,税负为0;或者每月领取25000元劳务报酬(扣税4000元,税负为16%)每年领取30000元劳务报酬;如果动员平安保险的亲朋好友参与领取,则一年即可将2000000元所得全部领出,纳税320000元。


第二,将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等持股平台转移至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洼地,上述持股平台转让平安保险股份取得的所得免纳企业所得税,平安员工从持股平台取得股息需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20%。


第三,保留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等持股平台,平安员工将持股平台转移给其他主体,平安员工仅就股权转让所得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综税负率为20%。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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