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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邮政营销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众所周知,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的新的增值税政策。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改革内容和实战案例来谈谈增值税两大调整后企业的纳税筹划。


改革内容解析1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那么具体来说,在原有含税价格基础上,公司增值税负可以降低(17%/1.17-16%/1.16)0.73%,收入增加(1/1.16-1/1.17)0.737%,材料成本提高0.737%,如果人工等其他成本费用不变,对具体利润影响取决于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和毛利,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越低,毛利越高效益提高月明显。


案例1:某生产粉末的公司目前不含税收入10000万元,含税收入11700万元,成本800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3200万元(含税价3744万元),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假设税率调整不影响社会产品含税价,所有销售和采购价税全部结清,所得税率为25%,具体影响:


销项税减少=10000×17%-(11700/1.16)×16%=1700-1613.79=86.21万元


进项税增加=3200×17%-3744/1.16×16%=27.59万元


增值税减负=86.21-27.59=58.62万元


收入增加=11700/1.16-10000=86.21万元


成本提高=3744/1.16-3200=27.59万元


所得税增加=(86.21-27.59)×25%=14.66万元


净收益增加=(86.21-27.59)×75%=43.96万元


经营现金流量增加=58.62-14.66=43.96万元



改革内容解析2

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这类企业在原有含税价格基础上,如果公司接受商品类取得1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增值税销项税负在原有基础上可以降低(11%/1.11-10%/1.10)0.9%,进项税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7%/1.17-16%/1.16)0.73%,如果公司接受服务类类取得1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进项税负在原有基础上也可以降低(11%/1.11-10%/1.10)0.9%.对于收入、成本、利润、所得税、现金流量影响,要具体看公司业务模式,由于此类行业进项税抵扣不是很高,因此总体受益效果较为明显,但是按照简易增收企业没有任何影响。



改革内容解析3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这对于这些小规模企业来说,就面临一个税收筹划问题,不是以为按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肯定减税,要具体看业务模式和毛利情况或者进项销项比例情况做出决策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还是按一般纳税人核算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 商业贸易企业:


案例2:某小型商贸公司目前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含税收入117万元,商品进货成本60万元,(含税价70.2万元),也就是进销差价率40%,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假设税率调整不影响社会产品含税价,所有销售和采购价税全部结清,具体影响:


原增值税负=17.00-10.20=6.8万元


现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16)×16%-(70.2/1.16)×16%=6.46万元


现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03)×3%=3.40万元


那么这商贸公司可以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案例3:某小型商贸公司目前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含税收入117万元,商品进货成本80万元,(含税价93.6万元),进销差价率20%,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假设税率调整不影响社会产品含税价,所有销售和采购价税全部结清,具体影响:


原增值税负=17.00-13.6=3.4万元


现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16)×16%-(93.6/1.16)×16%=3.23万元


现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03)×3%=3.40万元


那么这商贸公司可以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较为有利。


所以符合条件的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要看商品进销差价率


[(含税售价-含税进价)/1.16]×16%=(含税售价/1.03)×3%


得到:(含税售价-含税进价)/含税售价=(1.16×3%)/(1.03×16%)=21.12%


也就是说当含税商品进销差价率高于21.12%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如果含税含税商品进销差价率低于21.12%,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就较为有利。


  • 工业制造企业:


案例4:某小型五金加工公司目前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含税收入117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材料进货成本60万元,(含税价70.2万元),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60%,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假设税率调整不影响社会产品含税价,所有销售和采购价税全部结清,具体影响:


原增值税负=17.00-10.20=6.8万元


现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16)×16%-(70.2/1.16)×16%=6.46万元


现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03)×3%=3.40万元


那么这小型五金加工公司可以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


案例5:某小型五金加工公司目前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含税收入117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材料进货成本80万元,(含税价93.6万元),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80%,增值税率由17%下降到16%,假设税率调整不影响社会产品含税价,所有销售和采购价税全部结清,具体影响:


原增值税负=17.00-13.6=3.4万元


现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16)×16%-(93.6/1.16)×16%=3.23万元


现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负=(117/1.03)×3%=3.40万元


那么这小型五金加工公司可以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较为有利。


所以符合条件的是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要看加工业进项销项比例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1-(1.16×3%)/(1.03×16%)=78.88%


也就是说当进项占销项比例低于78.88%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较为有利,如果当进项占销项比例高于78.88%,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就较为有利。


重要提醒:关于增值税纳税筹划跟深入的内容,可参阅本头条号文章《从两个实战案例解析来看增值税纳税筹划》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营改增前后流转税处理的变化》




总之这次增值税改对于企业降低实际税负,增加公司盈利能力,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有利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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