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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2018年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1、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扣下的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施工企业总承包方从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下的罚款不需要发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


3、建筑工地上发生的青苗补偿费、扰民噪音费、工伤事故赔偿费、道路损坏赔偿费等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以上支出凭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入成本)


4、合同未履行之前,所发生的定金、违约金和赔偿支出不需要发票即可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20%;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30%。


5、建筑企业为鼓励发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面给予的现金折扣不需要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务核算上作为财务费用入成本。


7、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支出,只需要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内部凭证即可入成本,如建筑工地上发生的搬运费、装卸费、垃圾清运费、控制在每人每次500元以下即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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