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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收入(委托代销收取手续费的分录)


文章最早发布时间​:2021.10.21




导语:



又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件曝光!




厦门市某一公司相关人员却逃走失联!




该企业虚开发票数多达1027份,被罚50万元!











01


疑点




近期,厦门市税务稽查人员在对L企业开票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异常”。




自成立以来,每月申报销售额均不超过2000万元的L石化公司,在两天时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具了600份,涉及到的金额近6亿元,税额达7000余万元!






02


虚开




在稽查人员的稽查追问之下,与L公司违法事件有关联的Z公司,浮出水面;通过“交易”,只提供配方、不具备加工能力的Z公司,却把加工费发票开给了L公司。




虚开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败露,厦门L石化公司的相关人员,逃走失联。






03


突破




厦门警方根据专案组提供的L石化公司违法线索,进行并案侦查部署。




在上海、云南、厦门、泉州等地,摧毁了4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链条犯罪团伙,抓获3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04


真相




据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的实际控制人为林某,其先后成立了厦门L石化公司等多家公司。




长期从事“票货分离”的销售业务,即“票归票卖,货归货卖”。




在此次虚开发票事件中,经查L企业自成立以来,共开具了1027份发票、涉及金额为6.6亿元、税额为0.87亿元,实际回流金额占开票金额比例达97.65%。




结合调查结果,L石化公司开具的10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全部定性为虚开!






05


下场




L石化公司的发票们,全军覆没!




该公司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罚款50万元!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该团伙相关涉案人员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增值税有哪些“涉税风险点”


需要注意的呢






在处理进项税额方面,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 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




2. 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3.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不真实不合法;




4. 用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5. 用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6. 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




7. 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8.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不真实不合法;




9.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真实不合法;




10. 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不相匹配;






11. 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没有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12. 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处理销项税额方面,避免出现以下情况:




1. 发生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时,销售收入没有完整及时入账;




2. 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没有按规定入账;




3. 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 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




5. 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






6.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如用于内设的食堂,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时,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8.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时,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不符合税法规定;




9.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无按规定纳税;




10.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没有按销售处理;






11.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没有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12.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14. 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




15.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未缴纳增值税;






16. 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17. 擅自扩大免税范围;




18. 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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