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30万元妻子起诉被驳回#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20年3月,年过五旬的钟先生在某网络平台充值1000余次,打赏372名主播近30万元。钟先生妻子江女士知道后,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
一、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能否起诉直播平台要求返还打赏款?
夫妻一方在打赏时,不能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货币直接支付给主播,而是要通过第三方中介也就是直播平台来实现。具体来说,打赏人与直播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充值协议》等形式的电子合同,打赏人支付现实货币后,直播平台提供“钻石”等虚拟货币,打赏人用虚拟货币购买“游艇”“火箭”等虚拟礼物打赏主播。打赏人与直播平台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无偿的赠与合同关系。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中的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
打赏人为了个人精神满足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属于正常的文化娱乐消费,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如果单笔数额也不大,无需征得配偶同意。此外,虽然打赏人打赏总额可能较大,但是不能将连续但是相互独立的单次充值打赏行为,累计叠加从而认定为一次网络消费行为。
直播平台每天流量巨大,有海量用户充值打赏。这也就意味着,直播平台在提供网络合同服务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去逐个查实海量用户打赏的资金来源,也就无法确认打赏人是否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直播平台善意第三人,不必返还打赏费用。
二、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能否起诉主播要求返还打赏款?
打赏人与主播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存在着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网络服务合同,也有人认为是赠与合同。我们分别来分析。
根据第一种观点,主播在直播平台为观看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打赏人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用虚拟货币购买“火箭”、“游艇”、“嘉年华”等虚拟礼物给主播打赏,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在这种合同中,主播提供网络表演,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无法确认合同无效。此外,主播得到的是打赏人的虚拟礼物而非银行转账,因此无法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
根据第二种观点,打赏人基于自身精神满足打赏主播,不管打赏的是虚拟货币或者虚拟礼物,实际上都在打赏的过程中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打赏并非强制性规定,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显然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全相符。
主播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打赏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此外虚拟货币或者虚拟礼物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打赏人配偶不得以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因此,无论打赏人与主播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主播都没有义务返还打赏款。#丈夫打赏主播妻子要求退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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