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第三方善意人知情(善意第三人应该知道却不知道)

1、地方立法的权限: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法规的前提下,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部门立法的权限: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和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利和减少官的职责。


法人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基金)、特别法人(如机关、村委会、政府机构)


3、无权代理: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被代理人管理有失误,且第三人善意不知情


代理过错责任:简记为“一个人有过错,一个人承担责任;两个人有过错,两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4、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设立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于地表、地上、地下。


建设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互换、转让、出资、赠与、抵押,但不可质押。


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到期自动续期,其他用地使用权到期消灭,出让人(土地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只能是出让。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是从权利不因转让而取消。


设立地役权是为提高需役地的效益而利用需役地。


土地上已设立用益物权,未经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法定担保(单方面依法行使权力):留置


6、定金合同应当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违约时超过部分原额退回


7、留置权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留置标的必须是动产


8、人身保险: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财产保险可以诉讼。财产保险可以转让,人身保险不可以转让。


9、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抵运至验收完成或实际占用或接收移交,以先发生为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期限,在保单期限内以先发生为准。


10、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期限,在保单期限内以先发生为准,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应另行加收保险费。对于旧机器设备不保试车考核期和使用维修期。


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施工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不论施工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均适用简易计税(3%),每次取得预收款或进度款时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项目预缴率2%,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率3%




13、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1、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土地应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划拨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领证后拿地)


【出让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拿地后领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不要求全部完成);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指政府审批,不是监理审批);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①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或开工报告),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报备。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超过 1 年的,到位资金≧工程合同价 30%;工期不足 1 年的,到位资金≧工程合同价 5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部门和地方无权增加规定领证条件):


《消防法》规定:两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其他特殊)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事先通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不是备案)


1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全后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开工时间:领证后3个月


不能按期开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延期的施工许可证作废


开工后停工的: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报告一次;停工<1年报告后即可复工;≥1年核验施工许


可证,经核验不符合条件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复工,待条件具备后重新申领


开工报告:→开工时间:批准后6个月内,超过6个月不予以延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1、施工企业资质法定条件:净资产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1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


13、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4、已取得资质不再符合要求其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承揽工程,整改未达到要求可以撤回资质证书,资质证书被撤回3个月内,允许申请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


15、【有信用不良记录的,1 年内不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6)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14、资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没骗成,1 年)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简记为:骗成了,3 年)


15、企业资质的法律责任:


挂靠、超越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5、有下列情形之一,建造师执业不予以注册:①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②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③因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④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⑤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⑥年龄超过65周岁;⑦.............


16、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范围:①公用事业、基础设施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


规模:①施工≧400 万②重要材料设备采购≧200 万③勘察、设计、监理≧100 万




18、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7、→ 对于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对于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对于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8、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处罚:①可依法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承揽新工程,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②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19、对于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合同或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19、【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6个月,按照6个月)




19、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最迟应在离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0、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①正常情况下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③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由买受人承担。


21、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21、借贷合同:①约定利息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利息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③24%≤利息年利率≤36%,如:已按约定30%支付利息的,借款人请求退回6%,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未按约定30%支付利息的(已付24%),出借人请求支付6%,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22、租赁合同: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③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④定期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已过,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视为不定期租赁。


23、仓储合同: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24、委托合同:①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2、环境噪声污染:①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


日前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


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止措施。


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③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事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批准


23、大气污染: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


铺装或遮盖


24、水污染:①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


设施保护方案。


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市政管理处)审核,并承担费用。


③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25、固体废物污染:①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力争达到30%;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再


利用和回收率达到40%;碎石、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达到50%


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


26、【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6、节材:鼓励使用散装水泥;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推广使用预拌混


凝土和砂浆;减少远距离运输,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


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①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


部分生活用水。


②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节能:施工照明设计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地: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合理紧凑,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内容是: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热水供应设施。


法律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2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上发布信息。




28、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


29、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0、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25%,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31、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 80%,因事需离开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2、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制。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分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3、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方式为书面交底、逐级交底。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三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34、危大工程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3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建筑、水利、铁路 2.0%,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 1.5%,矿山 2.5%)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定额费用90%


36、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7、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017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8、【工伤认定争议】: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39、【分类】综合应急预案(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内容】重点掌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


40、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时间:民报民 立即 、民报官 1小时 、 官报官 2小时


41、【补报】事故发生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7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补报。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同级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时限和批复】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在30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9、【出租设备“三证”齐全 】: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30、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1、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公开声明其执行的生产标准。


(1)不公开的,由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公示。


(2)企业生产符合强制标准但未达到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企业生产不符合强制标准,依法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公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对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监督检查方式有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31、见证取样部位简记为“承重、水泥、防水”


见证取样后,样品应送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送样比例不小于规范规定取样数量的30%


32、项目经理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处单位罚款的5%-10%,并向社会公布曝光。


3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4、【竣工验收条件】:1. 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3. 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试验报告;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5、【规划专项验收】: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6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规划部门备案


35、【消防验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验收;其他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后报住建部门备案


【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节能验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人员应当参加。


36、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7、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文件包括:(1)备案表(2)竣工验收报告(3)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3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8、缺陷责任期起算:发包人原因导致验收推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9、【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违反保修义务的责任】:施工企业未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一年内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扣除。


40、【仲裁的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劳动仲裁(伙计~老板)和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村民~村委会),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家里人~家里人);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民~官)。




41、【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法院管辖;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协议管辖】:除施工合同,房屋合同等实行专属管辖外,其余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何为被告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经常居住地(最近连续住满 1 年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为户口所在地。单位的住所地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何为合同履行地?(2018 刚考)】: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


(1)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送钱上门);


(3)其他标的,义务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门提货)。


【管辖权异议(2018 刚考)】: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例如工程款拖欠)为3年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为1年


【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注意: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起诉时当事人不提时效问题,法院也不会管)




41、【庭前举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举证期限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证据证明力排序: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一审审限】:一审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审限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还需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上诉期】: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向原审法院(注:不是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二审审限】: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日


【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审查仅限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1)认定事实是否清楚,(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3)程序是否违法”,即只审查不服判的内容,而对服判的不做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翻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四个例外:


(1)发现新的证据(2)原判决主要证据为伪造(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4)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赃枉法的。以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执行时间期限为2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再申请执行。




【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必考)】: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不能提,提了也继续审)。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则由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定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4 个“中级法院”均有权管辖)。


(考前了解)例题:甲、乙发生合同纠纷,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发生争议。甲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乙请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关于确定该仲裁协议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C)。


A. 应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


B. 应由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


C. 法院不予受理乙的请求


D. 应当由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法院确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C


【解析】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已经开庭的,不能再提。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静态的,4个)】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


【行政强制执行(动态的,6 个)】包括:代履行(例如强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行政机关自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诉讼】: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