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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是什么意思(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是什么意思)


资产类低值易耗品怎么做摊销的?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科分在库和在用两个阶段。在库的低值易耗品和原材料核算相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车间、部门从仓库领用,直到报废以前整个使用过程的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用适当的摊销方法计入产品成本或费用,用于生产的计入“制造费用”,用于组织、管理的计入“管理费用”,用于销售部门的计入“销售费用”等。


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


(1)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报废时将残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适用于单位价值较低、及使用期限较短、一次性领用数量不多以及容易破损的低值易耗品。如:


领用时:


借: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


报废时:


借:原材料(或其他科目)


贷: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


(2)分次摊销法 根据使用期限的长短或价值的大小,按月平均摊销,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在做“待摊费用”,超过一年的做“长期待摊费用”。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低值易耗品”,分月摊销时时,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报废时残值冲减成本或费用。如:


领用时:


借:待是什么摊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


如果摊销期为一年,则每月摊销额为1/是什么12,每月摊销时:


借包装物:制造费用(或其他)


贷:待摊费用


五五摊销法计算量和程序都较复杂,使用也较少,希望这两种方法低值能满足您做账的需要。



低值易耗品摊销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如何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意思、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低值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易耗品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而,在企业及所包装物得税上,没有低值易耗品这一分类,低值易耗易耗品品仍然作为存货处理。请按照上述有关存货的规定进行处意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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