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两项利好 电信业与铁路运输、邮政业一样,作为一种提供基础服务的公共行业,被划入营改增范围有着特殊的意义。根据《通知》规定,电信业征收增值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分为基础电信服务按11%和增值电信服务按6%两种情况进行征收,如果在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免征增值税。那么,综合《通知》和《公告》,可以看到体现两项利好:一是立足长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目前,电信行业实行营改增对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基础运营商的影响较大,从长期看,有利我国电信产业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实行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差异税率,体现国家政策对电信行业长期发展的扶持力度。二是共享红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前期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都相对独立,而电信业的不同点是与每个行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此时选择电信业纳入改革范围,可使抵扣链条更加完善,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保证改革有序推进。根据《通知》和《公告》规定,电信业企业可在购进设备和基建过程中抵扣进项税额,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补了电信服务业的增值税抵扣环节的空白,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虽然,营改增后的电信业企业适用6%或11%的税率,较之原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3%有大幅上涨,但有17%的进项税额抵扣,对于正处于加大投资、加快4G网络建设的三大基础运营商和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虚拟运营商而言,最终税负将不会有大幅变动。
二、电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六大看点(一)新分类——界定基础电信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通知》第二条规定,电信业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并对电信业的服务细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两类。关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分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也曾界定过,但比较模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数据传送业务的归类界定模糊,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均有数据传送业务,不利于实务中执行具体分类;其次,对增值电信服务的内容止步于笼统描述,无具体列示。由于财税[2003]16号文件同时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均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电信服务的具体分类对适用税率无实质影响。但是,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不同电信业务将适用差异税率,所以,《通知》较之财税[2003]16号文件,对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做了进一步明细规定: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如某手机用户套餐月使用费为20元,含手机报、短信250条和本地通话100分钟,且当月该手机用户的实际使用量正好等于套餐设计使用量。则100分钟的本地通话业务收入归类到基础电信服务收入,250条的手机报和短信的业务收入之和应归类到增值电信服务收入。不过,在当前电信行业营销模式不断更新变化的格局下,对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划分将会成为一个重难点。(二)新观念——引入了6%和11%的两档差异税率《通知》废止了营业税按3%“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的规定,分为两档差异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税率为6%,这对于三大运营商在建设新基站和升级改造现有电信网络时,需要铺设光缆、建基站,购置大量新设备抵扣进项税额是有利的。例如某电信运营商在2014年7月购进基建设备1000万元(不含税),基础电信业务当月取得的收入为1200万元(不含税),则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200*11%=132(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17%元=170(万元),产生当期应纳税额=132-170=-38(万元)。相比之下,从事增值服务的电信业主要是信息消费、文化创意和广告业所占人工费用份额较多,可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不如基础电信业务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明显。(三)新情形——允许销售额差额扣除《通知》第五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指定的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办法》第十五条又明确,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接受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10699993的捐款,短信捐赠额1元/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费0.1元/条。若某民营企业通过短信捐款100万元,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应确认销售额为10万元(100万元-90万元),给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金额为10万元。(四)新算法——调整融合服务的计税依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企业向电信运营商购买“合约套餐”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支付一定的价款,可以获得话费(电信基础业务)、流量(电信增值业务)和手机。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电信运营商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计算话费、流量、手机各自的销售额,应各自按适用税率11%、6%、17%计算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五)新变化——规范纳税申报事项电信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1.汇总申报。根据《公告》规定,电信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预缴税额。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 预收款)×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注意,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3.混业经营的申报。《办法》第二条和第八条对混业经营均有规定,即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若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4.纳税期限。《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六)新优惠——扩大相应业务范围1.境外免增值税。《通知》第六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该项规定,吻合我国扶持国内企业“走出去”的理念。例如,中国移动向韩国某企业提供语音通话、短信彩信等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简易征收。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积分兑换特殊业务的处理电信业务常会涉及到积分兑换这类特殊业务,因积分兑换的实物或服务不同,其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一致。对于该项业务,《办法》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但若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不是电信业服务,应按以下三种常见情形进行处理:(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电信企业将积分兑换的商品赠送用户的做法,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除电信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暂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现行营业税应税劳务涉及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仅限于不动产,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因此,企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营业税劳务暂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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