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请老师讲课算缴增值税什么项目服务?
解答:
现代服务——(七)生活服务——2.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说明: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问题2:会计在古代是属于上九流还是下九流的?
我们都知道会计在古代是账房先生,谁知道账房先生是上九流还是下九流?
解答:
在古代要当会计,首先必须是读书人,就跟古代医生一样必须是读书人出生才行。读书人,是古代“士农工商”排在首位的。
“会计,当而已矣”,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句会计格言,也是我国最早的会计原则。而提出这一说法的人却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他在年轻时曾与会计有过交集,做过管理库房的会计小吏。
孔圣人既然做过,而且后来还被人宣传,你认为会是下九流吗?
另外,大禹是会计始祖。大禹在中国历史上是什么身份?
问题3: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收入,那么它的会计处理、以及缴纳的税率是什么?
解答:
(一)增值税的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构成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的一部分。
比如,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或家电下乡补贴,就是按照销售数量补贴,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就把财政补贴收入已经考虑进去,销售时的价格可能是亏本销售。因此,对于这类按照货物销售数量补贴的,就构成了企业货物销售的一部分收入,应按照货物销售的税率13%计算增值税。
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是低税率9%或免税的,比如新疆地区企业销售出疆棉花,政府根据销售棉花数量给予政府补贴的:如果是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的,政府补贴也可以免增值税;如果不能享受自产自销的,棉花本身需要按照低税率9%缴纳增值税,则政府补助也需要按照9%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享受财政补贴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一致。
(二)会计核算问题
对企业取得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入,跟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构成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就需要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作为应收款项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等
其他应收款-xx财政补贴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财政补贴
问题4:捐赠支出在会计利润12%以内税前扣除,那么对于通过县级公益机构捐赠的能全部税前扣除吗?
解答:
捐赠支出在会计利润12%以内税前扣除是一般性规定,只要满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对于可以全额扣除的,则属于特殊性规定,必须要有专门的规定,除满足一般性规定外,还要满足特殊性规定。
1.防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说明:捐赠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可以不需要专门捐赠票据,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该规定在2021年3月31日已经到期。
2.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问题5: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税?
解答: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涉及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增值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无形资产,需要按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2.印花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利得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按规定享受5年内递延缴纳。
4.土地增值税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土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情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题6:分割单到底适合哪几项费用?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可以用分割单给乙方用吗?
以及分割单涉及的进项税额怎么去划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分割单适用于如下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分割单主要用于3个方面:
1.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注意,仅限于“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劳务”包括修理修配劳务 营改增的“现代服务”。
2.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3.租赁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不能使用分割单给乙方,因为水电费属于销售销售货物,而不是“应税劳务”,同时甲乙双方并不是发生资产租赁的情形。
在使用分割单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租赁资产发生的费用,都是采用按照含税金额进行份额,收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对于已经份额出去的费用金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7:费用类专票未抵扣未使用,现在要抵扣税额,那费用部分可以跨年入账吗?
解答: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问题
原来,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有认证抵扣期限,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不再有时间限制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费用类专票未抵扣未使用,现在要抵扣税额,是完全可以的。
(二)跨年入账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均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对于跨年度的费用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前扣除,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后处理。
1.业务已经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
比如,企业在2021年12月投放了宣传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12月31日支付广告费,电视台并在12月31日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企业年末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广告费,电视台虽然在12月31日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没有收到款项,就没有将发票递交给企业,企业是在2022年1月30日支付款项后才收到的发票。
分析:
(1)正确处理:对于上述业务,由于广告投放业务已经实际发生,企业不管是否收到发票,都应该在12月份确认借记“销售费用-广告费”、贷记“应付账款”;2022年1月实际支付款项时,冲减“应付账款”,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虽然暂时没有收到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会计核算进行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由于已经在5月31日收到了发票,依然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错误处理:如果在2021年12月份,因为企业没有实际收到发票,会计核算就没有确认相关费用的,属于会计核算差错,企业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在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依然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后,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按照更正后的申报,也就不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业务没有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
比如,企业租赁的房屋,约定每季度末支付下一季度的房租费。企业在2021年12月收到了出租方开具的2022年一季度的租金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0元,税额0.50万元。因为企业资金紧张,12月份就没有支付租金,企业也没有做任何会计核算,也没有认证与抵扣该租金发票。
分析:
虽然该张租金发票开具时间是2021年12月份,但是实际租赁服务却是2022年一季度,因此企业在2022年一季度支付房租时,可以按照正常的会计核算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企业所得税正常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3.其他可能的情形
现实中的业务是复杂多变的,但是总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不能发生变化的,企业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如果超过了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的(次年5月31日),企业对于费用发票还没有税前扣除的,以后税前扣除就只能通过追补申报扣除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