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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税收优惠 涉及税种


《慈善法》第八十条、优惠《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五十条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益性捐赠而享受税收优惠予以明确,这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税收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上税种述规定可以看出,捐赠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这几类受赠主体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其中,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有相关资格限定,即需要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资格有效期(三年)内。


要取得这一资格资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慈善法》第三条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活动范围之内,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2.具有非营利组织免涉及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慈善期(五年)内;3.每年3月31日前按组织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4.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及以上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五年)内;5.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以及管理费的支出比例符合《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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