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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研发支出适用于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谁负责征收)


  《公告》明确研发,制造业企业负责开研发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由无形资进口产征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由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扣除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环节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进口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负责》(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扣除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公告》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增值税季预缴)或9加计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的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税前发费用情况(上无形资产半年加计)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谁》(A107012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适用于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无形资产发费用谁加计增值税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征收 支出根据《公告》,企环节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的于完善研究政策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适用于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税前〕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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