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内容有设计、施工、采购三项,并分别列示了合同金额,是按兼营,还是按混合销售缴税?
各地政策执行口径并不完全一样。部分省市税务机关答复:
河南税务(2020-11-18)
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增值税针对EPC合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江西税务(2020-05-25)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一个工程项目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建筑工程纳税人与业主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从业主取得的全部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服务的基本税率9%,简易计税的税总率3%。
福建税务(2018-10-28)
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具体项目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其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10%,征收率承包为3%;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6%;未分别核算增值税的从高适用税率。(注:目前工程服务适用税率为9%,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总13%)
深圳税务( 2016-05-12)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承包一)》规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陕西税务(2016-7-5)
EPC、BT、BOT、PPP等项目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且两个应税项目有密切的从属或因果关系,属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经营类别不同,分别按货物或服务缴纳税率增值税。
不符合上建筑工程述条件的,属于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税率值税。
笔者认为,EPC业务对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和设备销售按照兼营原则处理,并不违背财税〔2016〕36号文件、国税总局2018年42号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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