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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销售额含税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销售额怎么填写)

一、加计抵减政策


1、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政策》(“39号公告”),规定销售额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销售额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纳税人含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加计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是列举法,除去这四种类型的行业,其余的都属于不符合的范围。填写


2、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增值税计抵减政策的公告》(“87号公告”),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到15%(“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抵减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加计抵减15%政策与加计抵减10%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1、抵减比例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而加计抵减15%政策是允怎么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增值税减应纳税额。


2、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抵减10%政声明策的适用对象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抵减含税15%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政策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可见,纳税人如果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不足以达到全部销售额的50%,则其无法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但其四项服务取得抵减的销售额符合规定,则可以退而求其次,享受加计递减10%政策。


3、施行时的间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而加计抵减15%政策的施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今年4月至9月期间,纳税人仅能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


4、申明表格不同


加计抵减10%政策需向税务机关的提填写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而加计抵吗减15%政策需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前张申明表中可供纳税人在四项服务的各个子项服务中选择主行业,后张申明表仅供选择生活服务的子项服务。纳税人在申请加计抵减15%政策时应当注意谨防混淆。


除上述四处显著不同之处外,两项加计声明抵减政策均适用39号公告的基本规则。此外,由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财务处理


无论是加计抵减10%加计政策,还是加计抵减15%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均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适用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怎么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某企业2019年4月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万,无其他购进,满足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企业当期吗销项税额30万元,无上期留纸。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額) 13


贷:银行存款113


征期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7


贷:其他效益 13


银行存款15.7


四、确认适适用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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