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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数怎么算(加计抵减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怎么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税额号规要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加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抵减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有可能。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非全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有可能超税额过转出50进项%。尤其是开始预售之前和仅剩尾盘之后,实务中也可通过合理规划业务,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既然房扣除地产企业可能享受加计抵减,那么就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即房地产企业预售预缴的税款和加计抵减的税款可能在同一个月进行抵减,那么孰先孰后呢?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为一般转出纳税人,按月缴纳增值税。2019年6月,项目已处于尾盘阶段,取得现代服务业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结转房地产完工产品收入600万,该房地产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对应的可扣除减数土地价款为200万。当月无留抵税额,可抵扣进项90万,可抵减预缴增值税18万元。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月初无可加计抵减余额。


问:应先抵减加计抵减额,还是先抵减预缴税金?


在政策文件中扣除并要未明确抵扣顺序,但增值税申报表可以看出抵扣顺序,见下表:

减数

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抵减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销售不算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怎么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以上填表说明可以看出,预缴税额抵减填在28栏“分次预缴税额”,而加计抵加计减反映在19栏“应纳税额”,很明显加计抵减早于预缴税额抵减。


本例中,现代服务业收进项入销项=1000*6%=60万


房地产完工产品收入销项=(600-200)/(1 9%)*9%=33.03万


可抵扣进项=90万


加计抵减进项=90*10%=9万


可抵减预缴增值税=18万


销项-进项=60 33.03-90=3.03万


此时应先抵减加计抵减9万元,由于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剩余5.97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目前加计抵减结转没有期限限制,但如2021年底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无后续政策出台,则2021年底的可加计抵减余额一次性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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