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公司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什么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深圳市物业(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公司有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范围务企业用、业主委管理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什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公司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物业。
第一公司有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管理房和建设部范围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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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劝阻、未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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