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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商贸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奖励出口的一种措施。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账务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一、出口退税的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农产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农产品。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商贸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商贸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的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的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处理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5.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处理的货物。


6.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免)税。



二、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其中FOB价是指离岸价格亦称船上交货价格。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港口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运载工具上,负担货物装上运载工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价格。


2.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账务:


借:主出口退税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生出口退税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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