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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力源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码)



相关判例


依曼迪酒庄(吉林)有限公司与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881号。


法院审理认为:巴克斯公司生产和销售的RI0鸡尾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巴克斯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已与RI0鸡尾酒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其包装、装潢已经具有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通过比对被诉侵权OMG鸡尾酒与RI0鸡尾酒的包装、装潢,二者在瓶身的材质、形状许可证号和大小,瓶盖颜色,正贴和颈贴的形状、大小、图案、颜色,文字的位置、字体和颜色等方面均基本相同;透过玻璃瓶身,可见二者内容物均为颜色较为鲜艳的液体。


在隔离的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无论从整体还是局部观察,二者在视觉上均构成近似。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自己号码的商标及制造商、产地,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作为商品的组成部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发挥着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消费者会力源根据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印象来确定商许可证品的来源。


被许可证诉侵权OMG鸡尾酒使用了与知名商品RI0鸡尾酒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消费者会误认为许可证号被诉侵权产品源于巴克斯公司,或其与巴克斯公司存生产在某种特定联系,据此认定依曼迪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青岛平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373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平安公司的企业字号“平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青岛公司经营的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资产运营与管理等金融服务业务与平安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交叉,属于平安公司的同行业经营者。


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应知悉平安公司以及平安字号的知名度,但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平安”字样,并在经营场所使用“平安投资有限公司”,其主力源观上具有攀附平安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青岛公司与平安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青岛公司将平安公司涉案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其经营场所门头上持续使用,且装潢采用了与平安公司门头相似的“橙色底 白色文字”设计,二者风格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号码。据此。法院认定青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符合法律规定。


菏泽生力源酒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971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西凤酒公司是“西凤酒(华山论剑)”系列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恒丰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上述产品并负责市场推广、促销、宣传等。


2011年起“华山论剑”商标使用于上述产品包装盒上。西凤酒公司、恒丰公司利用色彩、文生产字、线条和图案等多种要素对其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包装及装潢进生力行相关设计。2011年至2015年“西凤酒(华山论剑)”获得多项荣誉,该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广生力泛销售,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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