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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类烤肉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流程)



2018年4月3流程0日,案外人岳阳某餐饮公司向被告出具《品牌43类授权书》,约定该公司授权被告使用“么之”“么之图形标识”“么喱”等品牌标识,授权使用期限自2018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为此,被告商标转让向该公司支付加盟技术服务费7万元以及品牌、资源使用费3万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作为岳阳某餐饮公司的加盟店,门店中的品牌、标识、装饰装潢的使用是由该公司统一设计部署,其使用的“么之”、“么之图形标识”商标系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有权使用,其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也不存在侵害商标转让原告商标权的故意,且已经提供了被控商标获准使用的合理来源,依法不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长沙县人民烤肉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9650号判决,认定被43类告使用“么之烤肉”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第20214703号“么子烤肉”注册商标专用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3000元;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么之烤肉”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限被告流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么之”字样,并在3个烤肉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湘01民终59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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