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名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地产公司为了提高小区的价值,可能考虑会配套学校。如果再进一步为配套的学校再冠名,以增强影响力,那么相关的账务该怎么处理呢?能否所得税扣除呢?共享会计师“一对一清单”栏目上,何华林会计师为大家分享一个相关的问答案例,供参考借鉴。
问:
一家房地产公司刚新建了一个大型小区,配套建个小学,找了家名校给这个新建的小学进行冠名,这笔冠名费金额很大,请问应该怎么进行会计核算?相关的税法依据是什么呢?能否分期进行摊销入费用呢?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何华林回答道:
1.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名校冠名费,实质上属于房地产公司的营销费用,会计上核算为: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2.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是否摊销进入费用可以参考与名校的冠名合同中有无对冠名期限进行约定,实操还是建议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的规定摊销计入营业费用。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税局规定为准。若还有什么想法欢迎探讨。
以上会计师答复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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