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承包方属于违法转包
可追加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以做师谭国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黄浦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建筑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黄浦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专业办理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光辉公司作为承包方,将部专包分工作交可以由不具吗备相关资质的公司完成的,属违法分包行为;将全部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关资吗质的公司完成的,属转包行为,亦属违法行为。
据光辉公司所述,“期间主要也是业主跟刘先生对接施工细节、款项支付,我们连工地都没去过,也没有见过业主”,光辉公司以做极可能将电梯加装工程全部工作交予第三方(刘先生),属违法转包行上海为。
因此,在施工方擅自停工的情况下,光辉公司需对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负法律责任,筹建小组可同时主张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因筹建小组与光辉公司未于《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故,双方对电梯加装事宜如协商不承包成的,筹建小组可总同时起诉光辉公司及刘资质先生,向工办理程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解决。除上述法总律途径外,业主还可通过向加装电梯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投诉与反映进行维权。
根据《建筑上海业企业资质管理规专业定和资质标资质准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住房城乡建筑建设专包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因此,可以住建部的可以信用档案作为参考。此外,业主应向加装电梯承包公司落实施工备案等前期行政审批手续(报建、审批)的书面材料,并进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