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商标注册 >

民法通则关于个体工商户注销(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的法律依据)


陈某是经营餐饮服务的个工商户体工商户,登记商户字号为广州市增法律城民法通则某食坊。自民法通则2关于015个体年1月起,陈某向黄某职权订购猪肉类货关于物,双方依据达成供需买卖关系。至2法律015年4依月底,陈某共向黄某购买货物注销总价为62298元,有陈某自


庭审中,黄某称一直与陈依某发生交易,且提供了的有陈某签名的多张送职权货单作证。陈某对工商户于黄某主张的货款无异议,却称该货款应由当时经营的5个体注销名股东共同承担;况且,当时是广州依据市增城某有道山庄向黄某购货,并非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黄某应当起诉广州市增城某有道山庄。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则辩称不认识的黄某,也没有向黄某购货。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