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个人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经营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所得务总计算局令第16号发布)第三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的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因此,个体户实务中对于个体户经的营所得,有两种核定:
1.核定所核定得率怎么。应纳税所得额=怎么销售金额所得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务中,多数是用综合核定征收征收率征收,就是直接用:应纳税额=销核定售额综合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包括个人去税个人务局算代开所得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的,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核定征收个税的。
2.双定户。直接核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经营所双定经营所户,俗称“包税”,即每月或每季度个体户个体户缴纳固定金额的“经营所得”的计算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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