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脑立方——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四)
原创 cyf玉树临风 税法脑立方
接上期:
三、自悟自然
税法先是传统保守的,不应对新的交易事项预设立场,否则就会对经济生活造成扭曲;税法也是时尚变化的,新的税收环境变化及新的交易事项的发生,税法也要重新调整期征纳关系和税收属性。
税收疑难问题常与复杂的交易事项相伴而行、滋生繁衍,税收政策不可能都量身定制。准确解读及适用税收政策,不但要“术”中走,更应该在“道”中行。先知其然,再知其所以然,最后是自悟自然。
自悟自然就是一方面要敬畏税法,坚决维护税法的尊严;另一方面也要打破固有的思维定式,要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以职业的高度审慎,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以下内容仅代表本人观点,只是用来交流研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增值税对货物的免税,按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免税就是免征本环节(本企业)增值额所形成的税收,所以,对本环节销售的(捐赠视同销售)有增值额的货物免税,才有实质的经济意义。假设某企业外购价值100万元的钢材,捐给(等价)疫区改建方舱医院,无论是征税还是免税,政策效应都是一样的,这会让我们想起增值税的“零税率”或“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的政策规定……
商企促销频发且形式多样,常见的有打折、积分返利或换购、买A送A、买A送B 、满100送x元现金、折扣券和购物小票摇号抽奖等。实务中,有些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将商品赠送或积分换购等按“视同销售”缴纳了税款。
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敬慕、崇拜、仁慈或其他冲动而做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与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而不是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
“无偿赠送”行为须“视同销售”来履行纳税义务,其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防止利用“赠送形式”来规避“销售实质”所负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为了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如积分换购实质是出于商品促销、追求利润动机,是特殊形式的商品价格折扣(让),即“迟延折扣”。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积分兑换了现金折抵了部分商品价款,积分换购产生于此前的已税销售收入,应将积分换购赠送的商品理解为是原已税收入的一部分,其所隐含的利益在此前已经实现,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所以无需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以销售货物为前提的所谓赠送,都不应再征税。
以下文章(案例)来自于某专业报刊公开披露,但对文章的观点和结论笔者并不赞同。
M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房地产项目,项目总投资7个亿。由于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贷款,但银行为控制信贷风险,要求M公司自有资金率要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即要求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3.5亿元)。
M公司由A公司B公司投资设立,注册资金1.2个亿,双方各占50%股权,截止当期,M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1.2亿元,资产总额2.4亿元,负债总额1.2亿元(为向自然人王某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王某同时也是A、B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达到向银行融资贷款的条件,M公司决定提高自有资金率,但要达到银行规定的自有资金率,M企业需增加自有资金2.3(3.5-1.2)亿元。由于资金的压力,M公司的增资方案拟定为,由股东A公司与B公司各增资5500万元,剩余1.2亿元由王某以债权转股权增资。
依照《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相关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M公司资产账面价值2.4亿元,由于土地增值溢价,M公司资产评估公允价值为3.7亿元,说明自然人王某的债权价值没有受到减损,该债权利益在债务清偿上能够得到保证。对此,注册资产评估师确认该债权的评估值为1.2亿元。验资机构依此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M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3.5亿元。M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8亿元(原资产的评估价值3.7亿元 A、B公司新增资的1.1亿货币资金),增资后,A、B公司各占M公司32.85%股权,王某占有M公司34.30%股权。
M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 (亿)
其他应付款—王某 1.2 (亿)
贷:实收资本 2.3 (亿)
涉税分析:债权属于非货币资产,该交易相当于自然人王某以1.2亿元的非货币性资产与M公司市场价值1.646亿(4.8×34.3%)的股权作交换,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46-1.2)×20%=892(万元)
某中介机构为该企业量身定制了一个即可满足贷款条件,又可规避税收风险的融资方案:
对评估确认的1.2亿元债权,实行溢价增资,即该债权只部分转为注册资本,其余的部分转为资本公积,此方案同样达到增加M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目的。
上述债转股方案调整为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5000万元,另外7000万元作为投资溢价,转为资本公积。方案实施后,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同样为3.5亿元(其中注册资本2.8亿元,资本公积7000万元),能够满足银行融资条件,自然人王某以1.2亿元债权对企业投资,占有M公司17.85%的股权(0.5÷2.8),该股权公允价值为0.8568亿元(4.8×17.85%)。此时该债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
M公司此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亿)
其他应付款—王某 1.2(亿)
贷:实收资本 1.6(亿)
资本公积 0.7(亿)
报载的文章到此就结束了,像是做经验介绍的样子,但以笔者的视角来看,这个案例极有可能是个反面教材。这里简要分析如下:
5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占有M公司17.85%的股权(0.5÷2.8),该股权公允价值为0.8568亿元(4.8×17.85%),其资本溢价为0.3568(0.8568-0.5)亿元,余额0.3432(1.2-0.8568)亿元,事实上是对M公司的债务豁免。正确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其他应付款——王某 1.2 (亿)
贷:实收资本 0.5 (亿)
资本公积 0.3568 (亿)
营业外收入-债务利得 0.3432 (亿)
(注:适用于当时的债务重组准则)
M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32×25%=858(万元),以后资本公积(0.3568亿)转增资本(王某名下)时,自然人王某还应再缴纳个人所得税3568×20%=713.6(万元) 。
这个债转股的案例也表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存在税种间纳税义务的转移。
综上各期所述,我们透过实际案例,研究探讨了处理税收疑难问题的方法及应遵循的规律,即如何做到“术”在“道”中行,归根结底还是说做事的人要有真本事。
多少个日日夜夜,在某个专业领域同一方向重复的用心去做,才能“学不必博,要之有用”。
多少年来,不辞辛苦的默默耕耘,兼收并蓄的熟读精思,才能“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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