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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履约合同违约金相关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合同签订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违约方需要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守约方收到的违约金和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1、守约方收到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未履约合同的守约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了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条件,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未履约合同,其应税销售行为未实际发生,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条件,因此守约法收到的违约金不征收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应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在销售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是与其销售行为相关联的。虽然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列举的范畴,但未履约合同违约金因缺少了销售行为这一前提,因此不符合增值税征税条件,不缴纳增值税。


2、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1)未履约合同的违约方支付的合同违约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履约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未履约合同的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合同对方为单位的,可以对方开具的收款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对方为个人的,可以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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