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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视野看完善纳税信用建设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一系列纳税信用管理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涵盖信息采集、级别评价、动态调整、结果应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环节的较为完备的纳税信用制度体系,在促进企业诚信纳税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召开,我们应主动适应新变化,积极采取新作为,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建设,并将信用建设成果更好运用于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中,笔者认为离不开以下四个方面。

纳税信用建设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大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和企业家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发展更多优质企业。在这些重大规划中都不难发现纳税信用的影子。

多年来的纳税信用建设实践证明,税务部门将开展纳税信用评价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纳税信用直接体现纳税人对国家、对社会的信用,是诚信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税务部门应从完善纳税信用建设这个小角度切入,更加主动融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中。

纳税信用建设要纳入法治轨道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国家各项工作和改革都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核心关键词就是严格依法依规,体现了国家对信用建设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视。对各级税务部门来说,确保纳税信用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全面梳理目前所有纳税信用应用措施,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全面甄别是否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二是对于符合信用建设方向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措施,要在继续实施的过程中加以完善;三是积极参与信用立法,推动符合条件的纳税信用措施纳入信用立法,对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社会广泛不认可的纳税信用措施及时纠正和规范。

另外,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确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税务部门在纳税信用建设工作中应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加强安全保护,严格区分调用权限,严格限制个人隐私信息用于非税目的,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纳税信用建设要更好服务“六稳”“六保”

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税务部门应将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作为助力企业的重要手段。比如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对纳税信用评价体系采取了“两增加,两调整”的完善措施,包括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这些措施提高了企业被评为A级、B级的可能性,其中,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入评价范围这一措施,据税务总局测算,将使140万户纳税人新获得参与信用评价的机会,这些都将有利于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在纳税信用等级应用方面,应更加突出守信激励的正向作用,比如以纳税信用等级为依据,适当扩大纳入“银税互动”的企业范围,凸显灵活多样性;通过外部信息交换共享,以“非接触”方式为诚信纳税人在项目审批、融资授信、评先选优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充分享受纳税信用的红利,助力守信企业发展,为“六稳”“六保”提供保障。

完善纳税信用建设要充分挖掘自身优势

刚刚结束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明确“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度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该重要《意见》是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又一顶层设计,是推进未来税收事业发展的行动指南。

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自身具有规模宏大、真实可信、分级可比、部门共享、可以修复等独特优势,已被广泛运用于执法、服务、监管、共治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对照《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的精神,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再挖掘,更充分地释放其自身优势:一是从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中总结经验与规律,用好纳税信用分级分类信息,进一步细分执法对象类别,采取不同执法措施,以实现精确执法;二是继续实施和完善“承诺制”容缺办理涉税事项,针对轻微失信行为的“首违不罚”容错机制,纳税信用修复办法等,以实现精细服务;三是夯实纳税信用信息基础,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以实现精准监管;四是深度参与社会信用联动,依托地方政府信用建设联席会议、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平台等协调机制,提高纳税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交换效率,以实现精诚共治。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

作者:朱媛凤

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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