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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纳税义务,什么时候缴纳?也许,您需要等好几年


在税法上,发生纳税义务,与税款实际申报缴纳,这是两个概念、两个环节。

一、比如增值税,从纳税义务发生,到税款缴纳截止,通常一至三个月

我们来看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节选)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1个季度(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举例来讲: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增值税,2020年8月15日向A公司提供一项运输服务,当日收款并开具发票。则2020年8月15日甲公司就此业务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发生纳税义务,不代表马上就要把税款缴到税务机关。那么,甲公司应当合并本月全部增值税业务,于2020年9月15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款

注1:若未发生应税行为而预收款,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仅限于“租赁服务”。

注2:若发生其他预收款,比如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等,则发生预缴义务,但预收款之时并未发生纳税义务;预缴义务与纳税义务并不相同。纳税义务发生须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执行。


二、我们来讲讲个人所得税,这儿又有所不同

有人经常疑惑一件事情,比如2020年9月15日前需要报个人所得税,那要报哪个月的工资呢?还有人问,我们工资到9月20日才发,那怎么报个人所得税呢?

好,我们就说2020年9月报个人所得税,报的哪个月的税呢,当然是8月的。但是,您报的是2020年8月的个人所得税,而不一定是2020年8月的工资。比如您公司2020年8月发工资,无论发的是7月的还是8月的,无论8月1日发还是8月31日发,只需要在发放时把个人所得税扣下,此皆属于2020年8月属期个人所得税,而于2020年9月15日前申报解缴即可。


三、我们回到题目问题,有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却可能要等几年之后才需要缴纳税款

先来看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其实,我们都知道,比如您2020年8月15日交了首付,办完按揭,和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看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属于“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依照契税法第九条规定,此时已经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然而,契税法第十条规定,此项纳税义务只须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完成即可;也就是说,您什么时候去办理不动产权证,什么才需要缴纳这笔契税。显然,您可能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几年之后才会得到开发商交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此,可能契税纳税义务发生几年之后,才真正需要实际履行这个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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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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