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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凭证(银行开户凭证必须到开户行开吗?)

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获悉到一份关于逄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逄某自称自己的卡被盗刷了四万多元,事实究竟如何呢?



原告逄某自称收到内容为银行卡被盗刷4万余元的短息


逄某诉称,其于2016年8月12日下午16时56分左右,收到95588短信,内容为逄某工商银行尾号9975的借记卡被盗刷,共计人民币43,580.55元。后逄某拨打了95588客服电话,将上述借记卡进行挂失,同时逄某向派出所报案。


后经查询系争交易系在菲律宾发生,而系争银行卡始终在逄某身上,逄某亦一直在上海。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逄某损失予以赔偿。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逄某赔偿损失43,580.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工行不同意逄某的赔偿诉求并给出证据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辩称,逄某相关交易均凭密完成,按银行卡的相关规定,视为其本人交易,故不同意赔偿。


为证明其抗辩意见,被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逄某申办涉案银行卡的开户凭证,证明逄某在开户凭证中签署确认“本人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保证所提供基本账户和相关账户均为本人所有。领卡后,因牡丹灵通卡而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授权贵行记入本持卡人账户”;


证据2、pos交易单及调单查询回复,证明系争交易均为正常交易;


证据3、短信记录,证明短信及时发送逄某;


证据4、逄某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系争交易发生前,逄某银行卡就有多笔pos交易,故不能仅凭系争交易发生在异地就否定交易的真实有效性;


法院认为被告应对逄某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应给予赔偿


根据交易信息显示,系争交易于2016年8月12日17时左右通过ATM机、POS机业务发生在菲律宾境内,而逄某于2016年8月12日18时41分将其本人持有的卡片通过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处的ATM机进行吞卡操作,并于2016年8月13日至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取回了被吞没的涉案借记卡,事后亦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据此,逄某已合理证明了系争交易发生时涉案借记卡由逄某妥善保管、逄某本人及涉案借记卡并不在交易现场,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系争交易系他人使用涉案借记卡的伪卡所为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认为,本案中,他人使用逄某借记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系争交易,被告未能充分尽到保障系争借记卡安全交易的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逄某对系争交易的发生具有过错或存在违约情形,故被告应对逄某在系争交易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古最终一审判定,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逄某损失人民币43,58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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