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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发票开户行(如何查看公司工商银行卡的开户行)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二稽处〔2021〕21号


怀集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3日至2021年3月10日对你(单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涉税(费)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经营期间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1)企业的经营信息异常


你公司登记的人员身份信息异常。经公安机关查证和相关人员供述,你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XXX,是通过一个名叫XXX的人介绍并带到怀集协助将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为其名下,从中收取好处费1200元人民币;财务负责人XXX是通过XXX向其提供的税务局APP,通过手机注册为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从中收取好处费800元人民币,其本人没有会计证,没有从事过会计工作;办税人员XXX是被两个扣压了其身份证的陌生男子带到怀集县税务局办理了办税人员的登记手续。上述三个人均表示没有接收过你公司移交的任何资料,对你公司毫不知情,甚至不知道自己挂靠的是你公司,更没有参与你公司的实际运作。


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地异常。据公安机关查证,前法定代表人谭金河供述:你公司现登记的经营地址:怀集县XXX地块(怀集县XXX金属有限公司)1-2卡厂房,是其于2017年4月份向文木生以255万元购买取得的。由于你公司旧的经营地址:怀集县XXX附近(土名:XXX),怀集县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3月28日向你公司下发了房屋拆迁通知,所以你公司于2018年4月份搬迁到怀集县XXX地块继续经营。但在2018年5月份,政府不允许该地块做商业用地。2018年6月25日,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上述地块属工业用地,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用地性质。也就是说,你公司已经不允许在该地块继续经营下去,所以你公司就一直处于停业状态,基于上述原因,也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经营地址的变更手续。你公司在2019年5月28日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虽然变更了公司的经营地址,但该地址政府早已不允许做商业用地,何况该土地权属人也没有将该土地提供或租赁给变更后的你公司使用,至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时,也没有发现你公司有搬迁过经营地址的信息。综上所述,你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经营地址。


(2)企业开票信息异常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7月经营期间,累计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共计118份,发票代码均为:144001924260,发票号码分别为:00303553至00303570、00303571至00303590、00303670至00303699、00343301至00343350。


上述118份发票中,未开具、作废18份(发票号码段00303553至00303570的18份发票于领购当月空白发票作废);其余100份发票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分8天全部开具,发票涉及的不含税金额26,194,110.61元、税额3,405,234.39元,价税合计29,599,345.00元。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后不久就在短时间内开具大量发票、金额巨大,所开出的机动车发票涉及的汽车品牌有丰田、吉利、别克、大众等品种繁多,受票方除了一个客户在肇庆地区外,其余均为经营地以外地市甚至是外省的不同、分散客户,且开票后迅速走逃失联,你公司的开票信息存在异常。


(3)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异常


你公司在2019年6月、7月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50份,发票涉及不含税金额26,194,110.61元、税额3,405,234.39元,你公司虽然在发票开具月份对应的税款所属期进行了增值税纳税申报(合计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26,194,110.61元),但利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填入数据-3,405,234.39,将所申报的应税收入产生的应纳增值税3,405,234.39元冲减为0元。


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除上述2019年6月份、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记录外,其余的纳税申报信息全部为零申报,存在故意逃避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嫌疑。


(4)企业购销项目比对异常


一是系统信息比对异常。你公司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的货物是汽车,但通过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查询,没有查询到你公司向上游购进汽车的任何发票信息。


二是库存信息比对异常。根据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谭金河的供述和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在转让前已于2018年12月份将公司的全部库存清理完毕,已没有汽车可销售。


三是协查信息比对异常。检查人员通过对你公司的不同地区3个客户进行了实地协查发现,这3个客户确实有收到开票方为你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这3个客户均表示汽车不是向你公司购买的,也没有向你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购买汽车时是由销售方负责办理入户上牌手续的,销售方在上牌手续办好后再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有关资料交给他们,由于车辆的上牌手续已办妥,他们就没有在意发票的开票方为你公司的问题,对你公司为什么开具发票给他们、由谁联系以及如何开具等情况不知情。基于上述情况,你公司存在没有实际开展汽车销售经营但向下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嫌疑。


(5)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异常


一是你公司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备案的银行账户一个,开户行: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XXX324556,账户名称:怀集县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询,该账户2019年除了每季度有0.11元到0.12元的存款利息收入外没有任何的资金流记录。


二是你公司2019年开出发票的票面信息反映有一个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账号:6222XXX06531579。经查证,你公司没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开立该账户。


(6)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实情况


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税务稽查人员先后通过实地核查、在金三系统登记的电话联系,都无法联系和查找到企业的相关人员,税务登记的经营场所未见营业且处于关门状态。没有证据显示你公司在经营注册地开展过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立案及侦查资料、相关人员自述材料证明你公司登记的人员身份信息异常。(2)公安机关立案及侦查资料(谭金河笔录部份)、前法定代表人(谭金河)提供的说明、搬迁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经营场地异常;(3)涉案企业基本资料、核查资料、申报表等证明你公司开票、申报异常和生产经营真实性核查情况;(4)上述第3点和外出协查资料证明你公司购销货物比对异常;(5)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银行账户流水资料,证明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异常;(6)现场笔录,证明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处于关门状态、未见营业。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将你公司开具前述100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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