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这个设备,诈骗行为人根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冒充淘宝客服、银行征信人员等,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活动。
两人参与的犯罪活动中,共骗取被害人35万余元,两被告人也从中违法获利10万余元。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事前与他人共谋,为他人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二被告人均被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和10万元。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转账取现
银行卡虽属于个人所有,自己是否就能随意支配其用途呢?显然不能,被告人韦某某在转账、取现的行为中,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在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韦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仍根据他人要求,提供银行卡账户并接收、转移犯罪所得。
在2020年6月,扬州人蔡某被上游犯罪行为人以网络平台投资为名,骗取人民币计100万余元。其中,被骗的人民币4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转入被告人韦某某的账户中,此前,该账户被韦某某“借”给了他人。当收到蔡某的钱款后,韦某某在明知所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这4万元提现,并存入他人指定账号进行转移。
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进行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中介”力邀他人“卖卡”
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等资金账户。
之后,他介绍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900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财付通等资金账号。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帮助他人支付结算金额分别达人民币37万、22万余元,并从中牟利。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6个月,同时给予一定缓刑期限,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7000元。
电诈案件呈现4个新特征
“通过审理情况分析,我们发现,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邗江法院副院长黄建介绍,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犯罪组织产业化,行为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二是犯罪分子低龄化,步入社会即犯罪,潜在危害性大;三是犯罪手段多样化,骗术更新迭代快,施骗对象精准;四是被害人分布广泛,资金流转繁复,赃款追缴困难。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邗江法院坚持从严从快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贪利性特点,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并将被告人退赃退赔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依据,尽最大可能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