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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账户开户录音(银行对公账户一般户开户要什么资料)


(1)书证。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一部或全部的文字、符号、图画等,称为书证。劳动仲裁活动中常用的书证有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文件、文书、单据、票证等。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如当事人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录音或其他方法记录下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及经过的资料。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申诉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包括申诉书、答辩书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劳动仲裁机关委托、聘请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和设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门性检验、分析和科学判断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办案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


OA系统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作为电子证据在实践中主流观点被认为是书证的范畴。 据我国法律传统的证据原件的定义,OA系统中文件资料的打印件属于复制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因此,原件问题构成电子证据效力的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因此当事人只将OA系统中的文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如果在诉讼时能够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并制作出公证文书,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样会大大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当然如果对方认可提交的证据的话,法院也会予以确认。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微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微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手机短信/微信


(一)手机短信/微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解析:手机短信/微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二)审查手机短信/微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微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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